罗翔老师片段-利用特定地位性侵案件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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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回复:

  • -阳春白雪-:厉害的是鲍某某在几年前呼吁过国家加大对未成年人性侵的处罚力度,解决钻法律空子的人渣[微笑]
  • 路见不平掉头走:鲍的案子困难在于: 1、取证难,两人独处一室发生的事情太私密,且男方法律背景干扰取证。 2、立案难,不说其背后手眼通天,单单他死咬两人非养父女关系(同居关系),还卡住了受害人14岁的年龄,若非媒体曝光,这不就为所欲为? 3、定罪难,这是最重要的,现在是立案了,但是证据链很可能不足,两人若是被认定为同居关系,姓鲍的可能真的要毫发无损。 唉~
  • 普普通通雪之下:1.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迫使未成年人与其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2.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滥用信任地位型强奸罪,只要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特殊职责人员就应该以强奸罪论处。 3.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在刑法中规定滥用信任地位型的强奸罪。 4.滥用信任地位型强奸的立法是为了防止行为人滥用优势地位剥削弱者的性利益,但如果被害人是正常的成年人,法律则没有必要对其自由进行过多的干涉。世界各国通常都把此类犯罪行为的被害人限定为未成年人(这里的未成年人并不限于普通的未达性同意年龄的人,它要高于一般的同意年龄) 在任何时候,避免人的物化,重申对人的尊重,都是法律要极力倡导的价值 (以上都来自罗老师的微信公众号,各位可以去找一下看更详细的)
  • 与星河共勉:“”给我现在的女儿,未来的妻子。”这句话真的恶心
  • -kayiit风舟-:最可气的是知法犯法利用法律漏洞实施犯罪。已满十四岁,领养是未满三十四岁不构成领养关系,这是蓄谋已久的犯罪啊